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先申请的人。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按《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按《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包括:
a.科学发现;
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c.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d.动物和植物品种;
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f.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但对上款第d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申请日重要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时间界限,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