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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科发火〔2016〕32号印发修订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附则5章23条,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予以废止。
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一、电子信息
二、生物与新医药
三、航空航天
四、新材料
五、高技术服务
六、新能源与节能
七、资源与环境
八、制造与自动化
(1)企业进行自我评价。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认定标准,客观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2)进行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注册登记表,将填好的注册登记表发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网络告知企业。
(3)企业提交认定申请。企业根据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发至认定机构,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4)认定机构必要组织认定。认定机构收到企业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组织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5)公示和颁发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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