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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包括技术和财务),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在技术创新,科学发展的前提下,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推出了很多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今天鼎智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税率优惠政策
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二、技术转让优惠政策
1.包含5年以上的非占技术使用权在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0%征收所得税。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教育费用优惠政策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发生了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没有超过工资8%的部分,可以直接免除,超过的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里转结扣除。
四、研发费用优惠政策
1.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说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加速折旧费用优惠政策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设备、嚣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六、境外所得税核算优惠政策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告收入总额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按照高新企业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七、亏损结转年限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前的5个年度内发生的,还没有弥补的亏损,可以结转认定以后的5-10个年度进行弥补
每年年初科委会公布该年的高新认证时间,比如,2017年北京市就有三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时间分别为:年初-5月31日、6月1日-8月11日、8月12日-10月9日。
另外,认定周期一般是自受理起3-5个月,从2016年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管理办法 》执行后,一般在认定截止时间约2个月后公示,公示后2个月左右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体公示及领证时间以科委实际颁布时间为准。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1、由于材料比较繁杂,欲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尽量提早准备;
2、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仔细对照检查是否符合认定条件;
3、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时,注意选择经认定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且研发项目和销售合同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领域。
4、所有提供的材料的证据提供足够的、有说服力的佐证材料,例如:知识产权证明的所有人是申请企业,在有效期内等。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说明]
1.由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注:如果要拿到30分,要有6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1个发明专利或者6个实用新型专利。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
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五项以上
[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注:如果要拿到30分,要有12个技术开发合同或者12个技术服务合同或者12个销售合同(分别针对不同产品)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
(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注:以上五个小项全部后,才能拿到20分
成长性指标 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注:总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高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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